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常委、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吴克昌反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运行的常态,因此创新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也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培育流动人口社会组织,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融合。
一、社会组织协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不足
1、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社会组织的认定程度不高,支持力度不够。在对流动人口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上,地方政府思想解放程度依然不够,对该类型社会组织的支持比较缺乏,导致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尚未起到明显的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功效。
2、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依然存在权责关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弊端。目前,还存在政府管理越位,服务管理不到位的缺点,同时,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不健全的问题较为突出。而社会组织在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又缺位,不能有效的承担起服务管理的职责,二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晰。
3、协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会组织数量少,在协同流动人口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口,仍然亟待规范与丰富。
4、协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会组织服务形式单一。目前,主要的服务形式是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管理还十分匮乏。
二、完善社会组织协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建议
提高边缘人群的组织化水平是加强社会整合,保障社会运行有序和稳定的基础。对于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应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外部支持与自我发展并重、个体权益保障与有序组织化协同推进。具体对策建议有:
1、更新理念、提升认识,以包容性发展的眼界推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接纳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容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悦纳社会性力量参与公共事务,以此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有机互动,既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参与效用,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动态长效机制建设与个别扶持、整体推进相结合,才能够促成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现代化转型,促成社会治理格局的全覆盖。
2、完善顶层设计,培育流动人口社会组织,促进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改变传统的政府 “单中心”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结构,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加速制定流动人口社会组织权责和监督的相关政策法规,从政策法规层面积极加以引导和推动,为其培育和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公共服务的创新发展。
3、构建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发展的“供给―需求”机制。一方面,积极鼓励民间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另一方面,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创造需求引导;同时,出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促进政策。
4、加强有效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促进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首先,明确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机构,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其次,强化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加强流动人口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最后,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机制,推进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发展。
5、建立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体系。首先,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流动人口社会组织中成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和团支部;其次,强化部门间协作,系统合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整合;最后,构建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孵化器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四位一体机制。
6、构建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计划地就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进行进一步探讨,以达成共识或具体的合作框架协议。
(参政议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