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员、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财政学教授刘耘反映:
融资困境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乃至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却十分充裕。可见,目前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匹配不仅造成“金融堵塞”,使大量民间资本不能进入实体经济,不能惠及中小企业,还可能造成“资金逆配置”,即大部分资金配置于低效经济活动,而高效经济活动得不到资金支持。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提升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已成为当前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所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目前民间资本在投资渠道上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1、民间资本流动性泛滥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存。
2、民间资本过多进入虚拟经济领域。
3、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存在法律争议和门槛高、渠道不通畅。
4、股权投资等新兴模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
5、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对民间资本还没有完全做到“一视同仁”。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扩大民间投资范围特别是进入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心存疑虑。二是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细化不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不够理想,政策门槛高、受惠面小。三是投资审批程序繁琐,缺乏综合性服务机构。在投资审批过程中,审批事项多、审批部门多、手续复杂,个别部门办事效率低。
6、缺乏综合性服务机构,对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行业布局进行引导,适合民间投资的信息、人才、技术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也不尽健全。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1、加快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与民间金融的很多条规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订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原有法律的适用性。例如,民间金融的违法行为及犯罪界定主要依据《刑法》和一些部门的规定来处理,而且这些法规立法当时对于民间金融基本持“禁止”态度。目前,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或制订相关法规,确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制订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规,使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给予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以保护。
2、放松金融管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和金融改革。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抑制国企廉价资金需求,客观上提高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3、加快推进和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规范民间资本的许可和后续监管路径,加大市场机制在金融业中的作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市场经营机制的作用,放松金融组织经营管理的管制,放松对民间资本获得控股地位的条件要求,不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4、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并鼓励向更高级别的金融形式转变。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合作基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标会、摇会,都是民间金融组织存在的各种形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这些以民间资本发起的融资模式在解决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风险检测以及借贷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匮乏的双重问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用自有资本和部分借入资本贷款,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小;由于对客户了解,较容易接受没有抵押的贷款;而且高度的市场化运作,效率较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村金融的发展起了其他金融机构起不到的作用。因此应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民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企业规模、效益等企业经营良好的状态下向村镇银行、金融公司发展。同时在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限制。要发展由民间资本参与的社区中小银行,使民间非正规金融通过市场化的配置彻底走向“阳光化”。
5、大力发展和规范私募基金。要拓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通过PE(股权投资)、VC(风险的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热钱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有市场潜力的实体经济。一是通过税收激励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成立包括“天使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二是通过对投资收入的合理征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产业升级换代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包括股票的发行与出售、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免除、资本损失减免和延迟纳税等方面进行税收的改革,通过对投资者进行税收减免,以此鼓励投资行为。三是增加资本投资者的退出渠道。如在深圳前海等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股权交易平台。
6、集合各方之力为民间资本投资营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例如: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时尽量细化;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一些综合性服务机构;加强征信平台建设。建议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公安、法院、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资料,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民间资本能顺利对接相关企业的融资信息。
(参政议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