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广州市委法制委副主任、 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律师单金超反映:目前,在广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每查询一户收取5元的信息检索费。建议取消这项收费,理由如下:
1、企业基本信息属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目前,广州已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对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显然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广州市工商部门收取检索费违反上述规定。
2、政府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不会产生检索成本,按规定不能收取检索费用。按《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仅能收取成本费用,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广州的企业基本信息均已录入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只需输入公司名称或注册号即可检索出企业基本信息,检索过程不会产生任何成本,按规定不应收取费用。
3、广州市中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收取检索费属违法行为。2011年10月17日,张波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索企业登记资料并打印企业登记资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0.3元。张波认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收费没有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要求退回收取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0.3元。2012年5月,广州市中院作出(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211号终审判决,认定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检索费违法。
4、其他一些地方政府已停止收取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检索费。目前,北京、深圳、贵州等地已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作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并停止收取检索费。广州应学习其他地方的作法,停止收取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检索费。
综上所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提供该类信息也不会产生任何检索成本,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检索费用,许多地方政府的工商部门已停止该收费项目。目前,广州市正在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议借本次改革的机会,取消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检索费。
(广州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