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步,物权法的法律调整范围必须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具体部署,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今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14年重点工作中也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体现对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财产权利。在城乡二元化结构中,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等物权,法律上允许其抵押、买卖,而农民拥有的宅基地、自建房等不动产仅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中的规定,并未能充分反映农民对宅基地、自建房的财产权利。今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实现这“三个1亿人”目标任务,必须从法制上保障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此,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的规定。
1、将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修改为“宅基地拥有及使用权”。
2、将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修改为“宅基地拥有及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允许自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抵押、变卖。”
3、将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修改为“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抵押、变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领衔人: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 李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