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政策界定,铲除我市各界中所存在的显性和隐性特权现象,是我们广州市推动新型城市化过程中应该关注的事情。我们知道,当今有些界别已经拥有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的职权和必要的政治待遇、物质奖励和优惠回报,但是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之外的特权现象。这就该引起相应部门加以关注和彻底根除了。
一.特权特征
细究开去,特权就是指那些超越国家法律范围和凌驾于国家政策范围而享受的特殊权利。再深入下去,我们也会清楚,特权有四个显著特征或者表现,这就是从主观上来说的利己性、从客观上来说的权力和资源分配上的垄断性、从结果上来说的多重社会危害性和从本质上来说的反平等与社会排他性。
由特权的特征延展而去,我发现我市有些部门和某些行业中的显性和隐性的特权现象是不可忽视的,是应该总结出来和提醒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时要加以解决的,这具体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1.行驶特权的主体显得多样化和个性化。行驶特权的主体一般落实在群体特权和个体特权中。前者就是指那些掌握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部门,如市政府、区政府等等和电力、“三桶油”等等机关和部门。而与群体特权相比较,个人特权则更是具有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比方说某些领导干部不仅在福利待遇方面常常很大程度上地优先于普通群众,而且在子女、孙辈、亲友入学就读和家属、晚辈、亲友就业方面享有“优先”特权,这就使得很多群众看在眼中、记在心里、不满表现在行动中,进而使很多日常工作在推行时步履维艰、困难重重。
2.行驶特权的方式显得公开化和潜伏化。这也就是指特权现象的执行方式具有显性特征和隐性特征。显性特权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就是被老百姓十分熟悉的特权现象,比方说,笔者曾经在多年前进市区办某项手续,乘坐公交车时遇到交警强行阻止停车,并且直接美其名曰“省委常委”的专车要通过,公交车足足等了半个小时,那两三辆“专车”才在十几辆警车一路警笛声中通过,而被交警阻扰下来的社会车龙已经蜿蜒一公里多了。显性特权当然不止滥用警车开道这一方面。相比较而言,隐性特权就是指只有圈内的极少数人才知晓的特权现象,比方说某区楼盘上市,开发商都会将某些房源空置下来,留给各级领导享受,或者让“领导”轻而易举地倒卖出去,获取高额利益。特权形式方式无论是公开化的还是潜伏性的,都应该铲除,以使社会真正意义上的风清气正。
3.行使特权的领域普遍化和蔓延化。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家行政机关都三令五申反“四风”和不断完善防治“四风”的制度体系,我市也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特权现象仍然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民生领域等等诸多领域都有表现,表明特权现象没有消失。政治领域中,我市仍然有典型的“官二代”存在,甚至乎有些区的少数领导干部的子女和亲属、学生、同学仍然在享受优先提拔和优先晋升的“好事情”。而在经济领域中,依然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地在工业项目用地、商业住房用地等等审批当中为自己亲属打招呼的现象,比方说有的区领导亲属用很低的价格拿到工业用地,但却不是用来搞项目开发,而是建造简易的厂房、简陋的商住房,租出去,获取利益,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搞房地产开发。在民生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和教育领域,很多领导干部仍然享受超规格医疗,占有很多医疗资源,享有上学就业的优先权利和择校权利。
二.怎样区分
综合起来说,这些特权现象的产生是历史性的,但也是值得关注的,是有方法解决的。
反对特权现象和铲除特权现象,不仅仅要从思想上抓起,更要立即从行动上采取措施。一方面,我们必须厘清政策规定,区别对待,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职权待遇,是应该让人们享受到的。当然,对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外的特殊权利,则是我市各行业所应注意的问题了。
区别清楚享有特权和职权待遇之间的概念。我们知道,从概念内涵来讲,特权是不受法律和政策保护的所谓“特殊权利”,但执掌权力部门的有些人却喜欢模糊政策法律的界定,故意使特权现象和职权待遇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进而使特权被合理化被“合法化”了。而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建设和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特权就应该从法律政策的范围中剥离开来,使特权消失。再者,职权待遇如果不好好把握,如果任某些人故意模糊化,就会使有些人常常不愿严守其界定而加以扩张和延展,甚至让那些享有职权待遇的人错误地认为越界享受也是应当的,如电力部门干部职工用电几乎不用缴纳电费,电信部门干部职工通讯和上网免费,石油企业子女可以“接班顶替”,等等等等,都是我们该研究的超范围“职权待遇”。
区别清楚享有特权和违纪违法之间的概念。流行在民间的“干部犯错,党籍抵过;平民犯错,牢底必坐”俗话,同样也适合用来形容我市所存在的享有特权和违法违纪现象的怪异情形。我们要清楚,特权和违纪违法是不能“以权抵法”的,它们有着天渊之别,两者毫不相干。特权是不能纳入法律范围内的,引起特权往往会成为违纪违法的特殊土壤,它每跨出一步,就是触犯党纪国法的一大步。行驶特权者如果一再藐视国家法律,他们必定会让自己本行业、本部门的某些做法游离于党纪之外,游离于国法之外,久而久之,这些人就会想法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就会利用公权力来逃避法律的惩罚或者受到较轻的追究。如此看来,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公权力就会演变为某些人的“摇钱树”。
区别清楚享受特权和人情关系之间的概念。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会排除古已有之的人情往来,不会排除正常的人际交往,不会排除亲情、友情和乡情。我市也是如此,在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的今天,我们市民之间的人情交往更是不可阻遏,无法抗拒,但这与享受特权无关,也和违纪违法而获得的“公权力”无关。这会使我们更要区分好普通的人情关系和特权享受的风牛马不相及的概念,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无不当运用公权力及其负面影响力。
三.对策建议
为此,我针对我市某些部门和某些领导干部存在的特权思想和现有的特权现象提出一定的对策,表述为如下三方面:
1.加强教育:我们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反腐败宗旨教育,增强宗旨意识教育,消除所有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端正所有党员和所有干部的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让大家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的宗旨意识教育,清楚和明白任何时候不可能有特殊的党员、特殊的领导、特殊的权力,从而真正做到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和人人平等的权力观。
2.大力监督:我们必须在全市范围内加大监督力度,以努力营造、竭力创造不能搞也不敢搞特权的社会环境,不能留死角,不能搞区别对待。我们要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要覆盖到所有的机关和部门;我们要不断加大监督的力度,包括党内的监督和党外民主监督,形成人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创造不能搞特权的良好环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必须重视和加强网络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使特权无法脱离监督的太阳光。要使我市多一些区伯,多一些孟浩,多一些王则楚,使任何特权现象都经不起阳光透明的照射和暴晒。
3.执行制度:我市在监督特权现象的同时,还要提升制度执行的多方面力量,以便于彻底使特权现象在制度面前低头。很多市民对待特权现象已经到了无法隐忍的程度,我们依法执政就得加大力度,努力执行制度,使任何人都没有任何超越法律法规政策约束和限制的权力。提升制度执行的完备性,就能公开办事流程,就能坚强监管,就能严惩违纪违法者,保证政策的公平正义。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得权力规范化和透明化,任何特权现象才能被驯服,被彻底消除,被完全解决。
(黄蔼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