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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议


在禽畜养殖流通加工过程中,动物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家庭饲养宠物的数量日益增多,宠物死亡后尸体的处置亦成为问题。病死畜禽一般都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致病源,不经过无害化处理或无害化处理不当容易传播动物疫病,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被非法加工流入餐桌后更是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因此,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我市生猪、家禽年饲养量约分别为90万头、1300万羽,我市是畜禽消费大市,年均屠宰生猪200多万头、流通家禽3500多万羽,70%以上畜禽从外地调入。按理论估算,我市养殖、流通、屠宰等环节产生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重量约3000吨/年。由于缺乏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仍一直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主要问题:
  一、设施设备不足
  目前,我市尚未有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全市只有39个无害化处理池(包括屠场和养殖场的),其中仅南朗和坦洲各有一个化尸池属镇内公用,且这两个池也是去年方建成投入使用的,容量不大。此外,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死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力度,由于缺乏无害化处理场所,养殖户无处处置病死动物,导致病死动物乱抛乱扔现象有所增加。
  二、补偿不到位
  一是补偿范围小。目前,我市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补助,屠宰环节每头猪补贴880元,运输环节没有补贴,禽类等其他动物死亡没有无害化处理经费。二是补偿标准低。补偿价格、标准与养殖或市场价位的不匹配,导致部分养殖场(户)存在消极心理,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处理病死畜禽。
  三、未建立病害动物的收集体系
  动物无害化处理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病死动物需要有个收集体系。也就是说,病死动物由谁负责收集、运转,所需资金由谁负担。如果由饲养户运到处置中心,按照目前病死猪的补助,连运费都不够,很难想象饲养户会主动把死猪运去处置中心。如果靠基层畜医部门去收集,按目前基层畜医部门的人员配置也是难以承受的。
  四、监管欠力度
  我市畜禽养殖以散养和小型养殖场为主,点多面广,养殖户素质也参差不齐,部分养殖户主缺乏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适、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污染。在管理方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大量工作在基层,乡镇兽医人员不仅要承担防疫、检疫、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很难做到对养殖环节的无缝隙监管。
  建议:
  为了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有效合理地处理病死畜禽,建议建设专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实行病死畜禽强制销毁制度,设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推行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畜禽养殖保险等制度,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系统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动物无害化处理,关系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政府必须重视、及早动员。政府应指定部门为责任主体,并赋予执法权和协调职能,统筹负责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同时引导企业参与,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行政运作成本,而且可以遵从市场规律,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有效的运行。
二是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尽快规划修建一个规模适当的公益性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备专用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装备,对市内死亡畜禽进行统一集中处理。至于无害化处理厂的处置方法,参考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建议采用高温生物降解的方法。采取“政府监管、财政补助、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运营方式,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或委托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
  三是规范养殖场的管理,全市推行养殖场办证养殖,养殖畜禽须向当地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养殖。养殖户需与当地兽医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完善养殖场养殖数量动态管理系统,配合做好养殖动态调查和疫病监测,从而在源头消灭病死猪等畜禽流向市场。
  二、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置联动机制
  一是设立公共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动物无害化处理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建立财政扶持政策尤为重要。可按照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原则,建立市、镇(区)财政奖补政策,提高广大饲养场户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保障病死畜禽收购、储运、处理等各项制度落地。
  二是推行动物无害化处理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实现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有效环节,其要义就是,只有通过动物无害化处理后才能得到保险保障。因此,探索一种政府、保险公司、饲养户等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平衡模式,不仅能为生产养殖者提供充分的保障,解除后顾之忧,还能有效促进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处罚机制
一是加大对《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宣传,使全社会形成共识,为动物无害化处理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制定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主体,以及相应奖惩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杜绝擅自处理和贩卖病死动物的行为。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定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监督。   
  根据国内外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经验,我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探索不同养殖条件下的无害化处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收集体系,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中山市委会 梁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