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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三农”工作关系发展全局,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12年聚焦“三农”。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要坚持“三农”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让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
一、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改革创新是“三农”发展的根本动力。去年,中山在珠三角地区率先出台《中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了“确权、确股、确地”相结合的操作模式,并选取了城镇化较高、农村土地较少的中山市西区,以及农村股份合作制基础较好、土地流转率较高的中山市三角镇开展土地确权试点。这种模式,既能贯彻落实以确权为主的原则,又能兼顾我市已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股份制的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央土地确权为主,不是对原有农村经营管理制度推到重来,保持农村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为继续抓好推进落实。一方面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市已率先在珠三角地区出台试点方案,接下来要继续做好摸底调查、业务培训、技术开发等各项前期工作,认真做好三角、西区的试点,并逐步在全市铺开,切实保障好农民权益。另一方面,有序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着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
二、土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农用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并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以一定方式和手段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而有效的重新配置过程。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重要手段,促进和规范土地流转是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强化管理权”的土地承包经营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收益分配制度,推进土地“反承包”促进土地使用权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合理流转。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60.1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92.3%,全市通过集体统一流转的土地面积近57万亩,占流转面积94.8%。中山全市有成片整合开发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现代农业园区30个,面积近9万亩打造各具特殊的现代农业示范区7个,面积7440亩。推动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中山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中山“确权确股确地”模式,充分利用股份制改革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成果,查清各村、组集体的承包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将土地面积确权到户。这种模式,既能贯彻落实以确权为主的原则,又能兼顾我市已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股份制的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央土地确权为主,不是对原有农村经营管理制度推到重来,保持农村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三、土地流转的特点和优势
  土地流转的特点表现如下:一是农村土地可以进行企业化大规模耕种经营,具备现代化农业的性质特征。二是土地流转不会改变农村集体对土地耕地所有权的性质。三是土地流转不会降低农民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力,可以形成专业化农民的生产体系。四是农民可以减少农耕工具、农机具的成本投入,更能发挥劳动效率和本能,从而节约大量成本。五是可以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减少农业人口的比例结构(减少农民,增加市民),从而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六是可以提高农民的集体组织观念和组织性,增强“和谐社会”的构建力。
  在掌握土地流转的特点后,我们更要知晓其优势:
一是提高农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增加农村的整体收入,同时土地的高度集约化也相应改善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二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经营效益。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三是更新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规模化经营在农村扎根后,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和市场意识对当地农民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改变农民传统的生产观念,学到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四是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土地流转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时国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农村基本养老问题和贫困户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从而促进了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四、土地流转的客观要求 
 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地权问题始终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中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问题。
  1、明晰农民地权,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必要条件。农民地权明晰和扩大后,土地便可以由单纯的农业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性资产,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能进入市场,参与合法流转,实现其最大增值,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条件。一是明晰和扩大地权,有利于农民自主流转土地。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只是改变了土地的经营管理模式,基本没有触及土地制度的核心即产权问题。由于产权不明晰,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农民承包地被任意侵占的事例屡见不鲜,土地纠纷接连不断,承包地撂荒和农房闲置随处可见。土地这个最稀缺、最宝贵的要素和核心资产,在一些地方反而变成了最不值钱的东西甚至包袱。推进农村地权制度改革,明晰和扩大农民地权,就是要让农民享有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流转土地,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无论是谁,都不能妨碍农民自主流转土地。农民获得流转土地的自主权后,必将更加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二是明晰和扩大地权,有利于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收益。通过明晰和扩大农民地权,使农村土地按照市场化原则流动起来,让土地在流动中实现其真实价值,农民才能占有更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增值收益。这样,农民就更愿意让自己的土地参与市场流转。三是明晰和扩大地权,有利于土地通过流转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2、不同市场主体的自身需求,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内在动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方面,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为城乡统筹搭建平台、开辟新路径。推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来源于参与流转的不同市场主体的内在需求。流转动力的内生性,决定了不可逆转的流转趋势和大好前景。一是农村土地传统功能的明显变化,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新的契机。二是农村土地的“社保功能”基本丧失。三是农村土地的稳定功能已经弱化。
  3、土地流转使农民土地资产增值,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动力。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作为资产在市场上流动实现最大增值,这种利益驱动就成为土地流转最主要的动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的进程来看,农村土地通过流转,农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获得收益:一是通过转包、出租、合作等形式,获得地租增值收益;二是通过入股、抵押等形式,获得土地资本化增值收益;三是农用土地“农转非”,通过流转市场交易,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四是流出土地的农民,或到受让土地的企业、合作社、经营大户打工,或进入城镇务工,获得务工收入。
  4、业主投资农业具有较好的资本增值收益,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动因。投资者是以投资增值为目的的,只要能使资本增值的项目,资本才愿意流入。受让流转土地的业主,无论是与农民进行合作开发,还是租地、吸收承包地入股兴办农业企业,与征用土地在城镇办企业相比,一次性投入要少得多,前期工作周期也较短,还能得到政府的扶持,这对社会资本是很大的吸引力。
  5、外部条件的积极变化,逐步形成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力。“三化同步”的关键是农业现代化,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要求和历史任务,而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既需要农村土地通过“农转非”提供建设用地,又需要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其次,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实行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资本增值和农民增收。
五、促进土地流转的有效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识与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关于“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解除农民的顾虑,积极开展探索、大胆试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土地流转的受益者是农民群众,要加大土地流转的知识宣传力度,提升自身的思想认识,并能真正从中受益。  2、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镇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综合规划、统筹兼顾。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注重信息的及时性及完整性,确保村民可以受到最大的利益。在土地的市场化运作中,农民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自主权和流转土地的收益权。  3、完善机制建设,确保群众长期利益。在土地流转经营过程中,除了及时做好协议签订、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还需制订完善的风险机制,确保群众长期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约束集体权力的肆意扩大,严禁采用任何行政命令的方式去促使土地流转。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工作流程(如备案登记、资格审查、信息报送发布、合同管理和鉴证、收益评估、档案管理、服务承诺、投诉举报、流转主体预审申报以及工作例会等。)
  4、村集体以现有每个村庄为单位,利用各种方法和能力回收集体耕地。村委会聘请有领导经营农业能力的专业人士组建经营性质的农业股份公司(或者直接聘请专业化的农业股份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由股份公司统一进行大型农机具的采购、利用和耕种,统一肥料、种子、采购、农田灌溉和农产品预定销售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作用让土地通过市场竞争二次承包给本村有劳动能力的农民耕作,农产品收获以后,农民可以以自己本身的劳动力成本作价按比例分成。为了防止农民工失业,在外打工几年以后有些农民工还想回来种地。

(余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