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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15日是第 30个消费者权益宣传日,自1983年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3.15”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宣传日以来,全世界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该项活动。
  您可曾知道,消费者拥有4项专利,它就是:一,安全消费权利;二,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三,选择的权利;四,申诉和呼吁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消费者的专利往往在商品的交易中被许多商家蒙骗甚至扼杀了。
  首先,是商品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被蒙骗。除一些真正被评为“守信誉”的大超市以外,多数商家不愿意把本商店销售的产品的基本事实告知客户。一些唯利是图的商家甚至昧着良心,篡改商品的基本事实,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权益被欺骗。有些明明是过期、变质的商品,商家为了减少其自身的损失,竟然不择手段地将损失转嫁于消费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地欺骗顾客。再者,是扼杀了消费者的选择、申诉和呼吁权益。顾客在选购商品之后,按理是可以索取发票的。可是,一件明码实价的商品如果让商家开具发票时,却要消费者额外补交20%至35%的税费,否则,即便是假冒伪劣商品也无从举证,令消费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冤无处申。
  如何防止商家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广大消费者也责无旁贷。第一,工商、技监、卫生、药监等职能部门务必认真履职,经常开展对商品的常规检查、突击检查和不定期巡查,不能只简单地对违规者罚几个款敷衍了事,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分子必须严厉制裁,直至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而对执法者贪赃枉法的行为决不姑息,理应严惩,该开除公职的必须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务必法办。第二,认真做好商品标签的认证、管理、和印刷使用的监督,对盗版和玩弄欺骗手法者一定要依法严惩。对故意为违法者印制假标签、假说明书和假广告的印刷厂要查封问责,寻根究底,上黑名单公布于众。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假冒伪劣商品都是依托了假包装和欺骗性宣传隐瞒和夸大了商品的本质。媒体在做广告时,如果都真正能按照职能部门出示的证明如实播报,那么,假冒伪劣商品就可能没有了它的影响力,群众受骗上当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第三,我们要养成向商家索取发票和凭证的习惯,学会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拒绝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通过电话、媒体、微博、网络等形式积极举报违法商家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都积极行动起来,拒绝、制止、检举、打击违法奸商的不法行为,共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为全面开拓文明经商、文明消费的崭新局面而作出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贡献。
  
   (黄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