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它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强调理性交往和参与,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从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看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是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和加强参政党建设的价值选择和制度选择。在未来国家治理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从单向集中型政治协商转向双向互动型协商民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公民社会的培育,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关键词:协商民主;平等参与;共识;社会结构
20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西方学者基于对选举民主、代议民主的反思以及对现代社会政治发展要求的分析,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并在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积累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形成了新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模式。而中国在长期民主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治协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协商民主理论,不过二者仍有区别。有人认为,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从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运行机制方面建立起协商政治的框架体系,但它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协商政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比较二者异同,进而推动我国协商民主和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一、政治协商民主的内涵
自从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提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以来,西方学术界越来越关注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同时,对于协商民主的定义、内涵以及实践运行的相关争论从概念产生之初就没有停止过。从内涵来看,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和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等;从特征上看也有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和理性的阐述。[1]无论学者们对协商民主概念及内涵的论述存在多种理解差异,都具有共同的核心的理念共识,即公共协商。“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其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最好不要理解成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要将其看成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2]从这个价值追求的核心看协商民主,它在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同时,又强调政治与社会的界限,将公民追求和保障个人权利架构以理性为基础的协商程序上,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和注重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来消除利益冲突,以达成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实现。到了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逐渐成为一股重要的民主思潮。
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起步较晚。2003年俞可平教授在其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之后复旦大学的林尚立教授和武汉大学的虞崇胜教授等学者开始了对中外政治协商的比较研究,旨在分析中外政治协商的异同,优化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与过程,协商是一种民主展开的过程与方式。它以存在多元的政治协商主体为前提,强调通过意见、利益的有效沟通、协调与整合,达成相同的统一,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的共赢。协商民主是一种通过协商来达成利益与秩序的生活方式,它既存在于政治生活之中,也可以存在于经济生活和各类社会生活之中。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之中,比较经典和富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1.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者说决策形式。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亨德里克斯认为,协商民主更像是公共论坛而不是竞争的市场[4],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5]。马修・费斯廷斯泰因也认为,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它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主决策是合理、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6]
2.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瓦拉德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7]
3.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一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8]。库克也指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9]
科思认为,政治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⑴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⑵恰当的社团条件,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内协商出结果;⑶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⑷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⑸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
综合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来给政治协商民主下一个定义:政治协商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其政治目标是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作为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在公民理性的基础上,它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二、中外政治协商民主理念的比较
㈠ 西方政治协商民主理论的理念
为了解决西方社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多元文化社会体系中潜藏深入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问题。西方的协商民主从民主、自由、平等观念出发,强调绝对平等的协商,要求各参与主体地位完全平等、信息相互对称和利益共存共赢。
1、自由参与,公开讨论。在协商中,参与者通过公开演讲、提供证据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以供其他公民讨论和批评。同时,倾听别人发言,将个人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探究人民对问题性质的各种看法,进行批判性思考。如美国大选总统奥巴马与罗姆尼的辩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特殊成员或组织的利益具有凌驾于其他参与主体利益之上的优越性,各方意见和建议都应能够得到平等地对待和重视。
2、追求完全平等。在保障公民有参与协商的同等机会、议程确定和决策方法上,以及围绕议题进行的信息自由公开与理性交换,以克服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不平等、社会复杂性以及共同体范围内的偏见和意识形态对自由、平等、开放、理性的协商和对民主合法性决策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挑战。保障公共协商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保证所有人能参与进来并都可有效地参与辩论和商讨。在协商的过程中,个人理性得到充分交换,每个发言者的意图可被其他人了解且得到回应,从而使理性的应用更具动态性和多元性,个人偏好随之转变。
3、公共理性。通过横跨国家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的诉求,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和能力。民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其公共决策必须以全体人民的一致自愿为基础,这就出现了多元与共识的矛盾。公共理性试图通过一种平等政治主体之间的公共协商过程来解决此种矛盾。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诉求。其过程源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整体的集体理性的反思基础上,既不是外界压力的产物,又不是少数派“委曲求全”的结果。
㈡ 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念
建立在重和谐、和为贵的政治文化传统基础之上,体现其宽容、妥协、多元兼容、互惠互赢、正和博弈、和而不同的政治理性和智慧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其核心价值理念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相通之处的同时,更多的是具有中国自身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主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是中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主权的本质要求。政治协商在维护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反对少数群体的社会歧视或体制排斥,广泛吸收社会各党派、各团体、各名族、各界别参与政治事务协商,使他们都拥有体制性的、程序化的利益表达与价值伸张的机会与场所;另一方面,政治协商保障着民主的真实性,注重事务的事前协商和反复讨论,强调共识的重要性,赋予决策以高效性、真理性和事实上的合法性。
2、政治权威。中国的政治协商有别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在于中国的协商民主存在一个政治权威――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政治基础。在党的领导下,本着民主集中的原则,将协商作为基本途径,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到国家大政方针、地方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协商中来。作为政治协商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在党内推行协商民主,从而起到表率作用;另一方面,积极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高度政治协商制度及模式的完善,为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公众之间的协商做程序上的规范,切实起到引领中国政治文明向协商民主发展的核心作用。
3、和而不同,妥协宽容。我国国民由于民主观念不够深入,政治理性不足,需要在发展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加以引导。这就从主观层面上需要培养我国国民的政治宽容精神,加深他们的民主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理性。从经济发展情况看,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这就从客观层面上决定了政治协商的过程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意见。而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和”的思想,它对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为协商民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也为我国国民政治素养和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促使了中国政治协商过程中“和而不同、妥协宽容”理念的产生。
4、和谐发展。民主政治协商是通过公民参与,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让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政协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决策模式,可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公民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公民政治素养;公民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化解矛盾,赋予决策以公开性、合法性,促进社会和谐。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作比较,从诸多理想因素,运用到实践中大多会收到现实条件的限制而使其设想大大折扣。乔治・瓦拉德兹认为,多元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理想必然面临三个重要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二是认识和道德的不平衡性;三是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的显著不平等[10]。相反,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来源于实践,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注重维护人民主权的同时,注意其现实可操作性,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发生领域的比较
㈠ 西方政治协商民主发生的领域
西方政治协商民主,它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即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运作方式,本身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追求的过程。
1、国家制度中的政治协商民主,把协商因素吸纳到国家制度中来。在西方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法院。如美国,法院被强调为协商的主要场所。立法机关成为民主机构,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在协商中对其选民的利益负责;协商行为同样也会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出现。行政管理绝不是简单地执行立法机关的决定。相反,它是一个涉及真实协商的交流过程。协商的内容包括特定法律如何适用于特定案件,如何解决立法意图中的模糊性,以及当不同的原则在意图上有分歧的时候,应当如何行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强调行政网络的作用。这些网络在处理问题时,参与对象不仅牵涉到不同行政层级中的政府官员,而且包含来自各个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员。这些网络还或多或少有一些协商、开放、包容的成分。
国家中存在着许许多多能够产生协商行为的场所。不同类型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传统与结构,因此,深化这种多场所的协商性质也有所不同,不存在单一的普适模式来规定国家制度中的协商行为。可见,我们应当承认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
2、特设论坛是西方社会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为寻求创建专门的表达协商意图的新政治协商制度。这些新制度要超越公共集会和磋商实践,为培养论坛的协商与包容精神,其类型包括外行公民协商与派性协商。
外行公民协商是指那些在某个问题上既没有专门知识又没有派别偏见的人,在接受到相关问题的信息,聆听了专家以及持不同立场的支持者的陈述,并经过咨询专家后,就某个问题进行互相的讨论协商制度。外行公民作为公众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中具有发言权,他们的完全中立性是一个绝对的公正因素,使他们在看待问题时采取一种坦率的意见。尽管能够包容外行公民的制度无法把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相关人群的所有公民都包含进来,但它们却可以把一部分能够作为代表的公民纳入其中,就某个特定问题进行协商。其商论坛的形式表现为:达成共识协商会议、公民陪审团、计划小组以及协商民意测验。
派性协商是指把不同立场支持者从其通常对立的战略对抗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进入一种能够互相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互战的状态。派性协商论坛通常是在一个中立的主持人或调解者主持下开展,他们的任务就是保证论坛在讨论中能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威胁、禁止人身攻击、禁止隐瞒信息、禁止质问反对者的动机、禁止表明谈判地位等。通过这些规则尽可能使各派接受协商后的建议,从而达成共识。
3、公共领域是由政治协会以及以公共事务为导向的对话组成。对话的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运动鼓吹团体以及普通公民。由于社会的复杂,公共领域对话并不总是甚至也不主要表现为协商性质。它可以以宣传、欺骗或操纵为特征。但能够按照其符合协商理念的程度,以及违背这些标准所受到的谴责程度来评价公共领域的对话。这时“政治顾问们”试图操纵新闻使其更加符合政府的口味,或者报纸以耸人听闻的方式来报道事件,或是公司公关专家试图蒙蔽大众使其相信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公共协商行为比国家制度在这方面更加开放。例如,对问题与批评的创新性认同、对社会发展轨迹的社会批判,甚至一些政治替代性选项的提出,都更多地源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不是国家制度。公共领域对国家和政府而言起着一种“预警系统”的作用。
㈡ 中国政治协商民主发生的领域
随着中国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协商民主的决策模式建设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具有丰富多彩的形式,如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党制度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包括举行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以及互联网上的管民对话等。
1、政治层面的协商民主。把协商纳入到政治中来的最为常规的做法,就是试图把协商因素吸纳到国家制度中来(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法院)。民主协商在政治层面的实践最早可追溯至1949年召开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时,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中的社会精英共同商讨,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是作为中国最广发的爱国统一战线存在,并继续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之中。
政协会议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扮演中重要角色,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和主要载体,它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提供了平台,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主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中央和我国的政治协商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政治协商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程序化主要体现在对其范围及内容、形式、方法、步骤,以及不同内容的牵头组织和参与的不同成员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协商在决策之前,协商内容、协商程序都得到切实执行,保证协商结果在决策和政策中得到体现和尊重,杜绝协商形式化的出现。二是参政议政的程序化建设。参政议政是指人民政协以及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参政议政的程序化主要体现在完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范围和内容,对其参加国家政权、参加重要人选的协商、参与管理国家事物、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规范化的规定,保障各界党外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建议权。三是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建设。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建设体现在完善知情、沟通和反馈三个环节,明确民主监督权限的范围和行使程序,保证不同意见偏好和批评顺畅地到达有关领导和部门,使其预警功能、纠错功能充分发挥。
政治层面的民主协商涉及的领域多为大政方针政策及法律的制定方面,关乎国计民生,利益相关方相当庞大,几乎包括每一个国民,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层面的民主协商不可能遵循理想程序,让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参与进来,而只能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协商方式,如政协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政协会议的参与者多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精英;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者则是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代表的民选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吸收了普通民众。政协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协商过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议题议程的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参与会议的人员、讨论问题的方式以及表决方式等。政治层面的民主协商能够吸收各方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讨论,在一定时间内给出最终决策,既符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众多),又顾及到了决策效率和公正平等性原则,并为其他方面的民主协商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和依据。
2、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相对于政治层面的民主协商,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协商更显活跃,无论是协商议题、协商参与者还是协商形式都更丰富。公共领域内的协商议题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某个集团得私利之外的任何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对话机制也多样,如咨询会、公众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互联网上官民对话等。
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是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相关部门在社区实施涉及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项目和工作之前,由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社区居民的意见,最后达成统一意见并上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根据这一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
民主恳谈会是非常有特色的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形式。民主恳谈会除了倾听群众意见,关注群众想法之外,政府部门开始向民众咨询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最终发展到由民众做出决策。这种协商民主的优势比较突出。一是恳谈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体现了公共性。民主恳谈的内容必定是公共性议题,在镇(街道)一级由政府或党委提出,并由党委研究确定,也可由镇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并由镇人大主席团审查确定;在村一级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或村民联名提出;在城市社区则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提出并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垄断提出和确定议题的权力。二是恳谈会是具开放性,参与对象是多元的。参加镇一级恳谈会的除利益相关各方外,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或职能部门代表,普通群众也可参加。由于参与对象的广泛性,“民主恳谈”活动也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公民教育,培养宽容妥协精神。三是恳谈的过程体现了平等协商的精神。具体表现:⑴参加讨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尽管有社会身份和角色的区别,但人们在对话过程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或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⑵政府部门负责安排恳谈会的议程,但没有刻意垄断话语权或支配商谈过程、预设商谈目标。有关各方就事论事,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也会发生观点交锋。⑶与会者大多对议题比较关心和了解,能够互相倾听,且商谈的过程是公开的,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高。⑷商谈活动起到了行政咨询和沟通作用,让政府了解舆情民意,让群众了解具体政策,在优化决策的同时也使行政活动获得了合法性。
现代信息网络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的出现及其发展,为政治信息的输人和输出提供了极其宽敞的通渠,为公民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现代信息网络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快速便捷的信息通道,便于民众对政府行为的参与和讨论,公民可以迅速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治运作程序,可以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实现从“受众”到“对话”的转变。网络技术改善并扩大了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公民能通过众多的渠道表达政治意愿,依托高科技的民主表决形式,既维护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又加强了国家政策的合法性。
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大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在做出决策之前,鼓励公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二是参与者有充分的时间参与协商过程,但讨论过程并不充分;三是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并尊重不同于自己的观点利益表达。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开放并吸收公民参与政治协商过程,既有序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又推动了政治协商的广泛性,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充分表达,各利益群体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和推出相关政策,这就促进了决策的公开性和民主化,推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同时,公共协商的过程促进了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训练了公民的民主技能,培养了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性格。乡村治理中提供了民主决策新的尝试,民主管理的新平台,民主监督的新方法。而互联网政务论坛则建构了一个官民平等对话、讨论和协商的平台,实现了政府部门与民众网上的互动、交流和协商,提高了决策与程序的合法性。
四、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形式的比较
㈠ 西方政治协商民主的形式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一方面有效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另一方面积极回应了民众的民主需求。这种融合了代议制民主和共和制民主优点的新型的民主,是当代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形式,它在西方国家政治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有:
1、公民陪审团制度。陪审制作为审判模式可以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力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参审制;而全部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指导下进行事实审查,则为陪审团制。现代陪审团制度发端于英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英美刑事审判的主要方式,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陪审团制度不但是民主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同时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他还是一种政治制度。“……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同普选权一样,陪审制度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1]
2、民意调查。民意调查是现代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的部分,也是政治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意,在某种程度上是某种政治目标或宣传攻势的组成部分。美国学者哈罗尔德・拉斯维尔说,就那些确实需要大众支持的行动而言,宣传家的任务是设定一些目标符号,促使人们接纳并且适应所定目标[12]。他认为,理想的做法是通过直觉领悟而非强迫的方式控制事情的发展,重要的不是人们是什么或想什么,而是可以让他们是什么或想什么。民意调查可以很好地拉近管理者和民众之间的关系,这也很好的实践了政治协商民主。
3、听证会制度。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在新时期,听证会制度也逐渐扩大到更为为广泛的领域,比如价格听证会就是其中的一种较为具体的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
4、专家委员会。政府在颁布法律或发布命令时,首先邀请在某一方面有专门研究的专家,组成专门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听证会对政府将要颁布的章程进行合理化的论证,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专家委员会按不同的分类可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教育咨询委员会、国家政策咨询委员会、国家信息化咨询委员会等等。专家委员会制可以很好的实现政治协商民主,它起到了沟通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用。它即可以防止绝对民主的无知和暴政,又可以制约专制政府忽视民意的行为出现。
5、政党协商民主。在民主政体国家中,协商是政治决策的基础性环节,协商的结果是代议机关进行决策的基本依据。由于政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不同,西方国家政党协商民主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⑴在美国,执政党同反对党和在野党之间的协商。这种协商民主形式普遍存在于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的国家;⑵西方许多国家通过政党联盟内部的协商,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主流政党往往难以在大选中获得绝对优势,因而通常以政党联盟形式执政,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⑶执政党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协商,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还体现在同一政党内部各个不同派别之间,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日本。⑷随着西方国家改革运动的兴起,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展迅猛,以各种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协商、对话与合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局面,比较典型的是政党和利益集团的协商;⑸政党跨国协商。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民主还体现在国家间政治活动中,各国执政党纷纷在一些国际问题上开展协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
㈡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一直以来就有政治协商的传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基层“民主恳谈”模式,都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2006年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指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从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在实践中我国民主协商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
2、听证会。听证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案的形式。社区听证会制度是由行政听证制度演变而来,是行政听证制度的末梢形式。社区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社区实施的项目和涉及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工作,在作出决策之前,由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社区居民的意见,最后达成统一意见并上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根据这一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的一项制度。除了社区听证会和文章提到的行政听证会之外,还有价格听证会、监督听证会等,目的在于让决策者听取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得主观意见,且过程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的采访报道。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决策者若没采纳,应当作出说明。
包括立法听证在内的听证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政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听证为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营造了一个公共空间,它鼓励受立法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利益的规范性渠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3、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是决策方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对话,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最初它的形式很粗放,如在公共场所官员或领导与群众进行的面对面的公开谈话,意在改变干群之间冷漠的关系、拉近官民心理距离。后来民主恳谈会除了倾听群众意见,关注群众想法之外,政府官员开始向民众咨询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最终发展到由民众做出决策的阶段。民主恳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典型,是我国地方政府政治实践的创造性改革和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突破。基层政府创造了“民主恳谈”的对话机制,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民协商、讨论和对话。民主恳谈作为我国政治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于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将赋予我们更多的启示,从而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4、互联网上官民对话。科技和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政治信息的输入和输出提供了极其宽阔的渠道,为公民政治和社会事物的参与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互联网上行官民对话是指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发布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治运作程序,并开通渠道允许公民对重大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发表自身政治意愿,倾听他人观点和理由。互联网上的互动有利于政府讲决策制定权转移到基层人员手中,赋予基层和个体更多的民主,使得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主流程发生变化。现今各级政府的官方网站都具有官民对话的功能。
总体而言,我国的民主协商在实践过程中体现了西方协商民主的部分理念,并在实践中呈现一定的优势:一是效率较高,易形成集中和统一的意见。国家事物中的重大问题和选举都是经过成熟的协商后决定的。在协商过程中各方人士反复地交换了意见,展开了争论,从而辨明了是非,达成了协议。因此在选举和通过议案时,经常出现最大多数一致以至全体一致地赞同。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再经过充分协商后,使各方的政见基本商达成适当的集中和统一。二是国家层面上政治精英的民主协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行政能力的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聚集这社会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性强。他们博学多才,真知灼见多,独到见解广,理论功底深厚,极具战略思维,能够从更高的层面讨论研究人民群众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物质文化需求多样化的表现,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不同层次的社情民意并提出有价值的、切实可行的决策方案,使得决策更具全局性、科学性。
相对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我国政治协商还有一定的不足,表现在:一是协商民主理念不够深入,包容性不足。关于协商的价值理念,中西有不同的看法。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为表征的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而中国协商民主是以和谐、和而不同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我国的民主协商在自由开放、互动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公民反映自身观点利益的渠道还不够广泛而且收到诸多限制,公开讨论常常被忽略,只追求结果的统一。二是参与主体和参与形式不够广泛。按照协商民主理论,协商的主体应该是广大公民。但在我国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多是政党、政府或利益集团,公民则通过参加政党、社会团体等方式参与对公共事物的讨论,而且方式多由推荐或选举产生,而非随机抽取。这种方式虽具有操作性,但其观点利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还有待考察。三是重视制度化建设,但是对程序化的规范建设重视不够。协商与决策有时不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社会公共领域的协商,更多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反映和讨论社会问题的场所,缺乏程序性的采纳建议的措施。协商流于形式,没有实际作用。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自己对某一社会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如参加座谈会、听证会,写书信或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大多数情况下,这就是他们参与民主协商的终结点。他们的建议会被收集起来,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建议进行评审,提出决策方案。整个协商过程缺乏公开讨论的环节,也是协商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的民主协商还停留在呈现不同观点、理由及建议的阶段上,至于公开讨论、偏好转移及达成共识被普遍接受等过程还有待规范。
参考文献:
[1]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2-28.50-51.[2]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4(3).
[3]米勒 协商民主的理性基础解读――以1946年中...[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2期
[4]亨德里克斯,协商民主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4期
[5]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王英津等译.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P41
[6]乔治・瓦拉德兹,多元文化社会的协商民主、政治合法性与民族自决[M].美国西部观察出版社,2001:P30
[7][9]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陈家刚等译.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P50~57
[8]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3
[10]][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 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P35-43
[1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C]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P313-319。
[12]哈罗尔德・拉斯维尔, 西方民意调查:“反映”还是“塑造”民意[J]《社会科学报》2006年10月
(余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