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提出
一九八九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简称一九八九年《意见》),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简称多党合作制),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新阶段。特别引人注意的是,文件第一次赋予“民主党派”一个与“执政党”(中共)相对应的新提法,即“参政党”。“参政党”这个概念在西方政治学中没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的一个全新的政党概念。
那么,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民主党派”概念,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参政党”概念?这点,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似乎比较模糊、混乱。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人们使用“民主党派”一词的频率很高,而较少使用“参政党”一词(除了一些理论类文章)。有人说,这两个名称内涵是相同的,用哪个都可以,不必特别区分开来。但这种看法不能解释一个明显的事实:假如“民主党派”与“参政党”是同义词,一样的,那么,一九八九年《意见》又有何必要将“民主党派”界定为“参政党”呢?这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显然,“民主党派”与“参政党”的关系并不是像有些认为的是同义词那么简单。本文想就“民主党派”与“参政党”的关系,作一些粗浅探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两个概念的“异”
二○○○年版《辞海》(缩印本)是这样界定“民主党派”一词的:
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总称。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党派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中国共产党有长期合作的历史,一九四九年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2178页)
关于“参政党”,《辞海》是这样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共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各民主党派。(第588页)
一九八九年《意见》在阐述民主党派性质时明确指出: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
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二○○五年《意见》对民主党派性质作了迄今为止最完整的表述:
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从以上的表述来看,“民主党派”与“参政党”至少有以下两点不同:
第一,产生的时间不同。“民主党派”“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斗
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参政党”的形成、提法,被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也就是一九四九年建国以后。
第二,政治内涵有所侧重。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斗争形成的“民
主党派”,当时被称为“中间派”,是“国”(国民党)“共”(共产党)两党之外的第三种势力,由于反对内战要求和平,反对独裁要求民主,从而加入了中共领导的统一战线,共同反对国民党的一党独裁统治;而“参政党”的提法,更多的是着眼于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对中国多党合作制中特有的各民主党派的称谓,体现的是与执政党(中共)的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共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与它相对应的是“执政党”(中共)、“在野党”(西方)。
3、两个概念的“同”
但必须指出的是,以上的区别是相对的,绝不能夸大,在许多情况下,人们
由于习惯而混用这两个概念也没有大问题。这是因为,“民主党派”与“参政党”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一,它们是前后相续的。“参政党”是由“民主党派”发展而来的,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斗争中与中共团结合作的“民主党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转变成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共同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都具有统战性质。不论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斗争中与
中共团结合作的“民主党派”,还是与执政党(中共)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统战性质。
第三,政治理念一致。“民主党派”与“参政党”与虽有产生的时间不同、
政治内涵有所侧重,但其政治理念是一样的,即都是“同中国共产党有长期合作的历史”、都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
4、准确使用概念
明确了“民主党派”与“参政党”的“异”与“同”之后,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就应该准确清晰地使用这两个概念,要注意它们适用的不同历史阶段。
大体来说,可作如下区分:
(1)“民主党派”概念,适用于一九四九年以前。这一阶段由于中国共产党尚未执政,不是“执政党”,所以还不能将“民主党派”称为“参政党“。
(2)一九四九年以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已经掌管了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与此相对应,“民主党派”应被称为“参政党”。当然,鉴于“参政党”这个概念是一九八九年《意见》才第一次正式提出来的,所以,在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九年这段,继续使用“民主党派”这个概念也未尝不可,实际上,这一时期的各种文献均使用的是“民主党派”概念。但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民主党派”内涵已不同与一九四九年前的“民主党派”,而与“参政党”概念相同。
(3)由于一九八九年《意见》正式将“民主党派”界定为“参政党”,所以,在一九八九年以后应当使用“参政党”概念,以确保概念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当然,也不是完全排除使用“民主党派”概念。
(马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