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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办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侨办字[1993]23号   各市、县(区)侨办: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省归侨侨眷权益 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省归侨、侨眷身份的工作,依法保 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适用范围 归桥、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 或单位需要侨务部门为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凡属保护归侨、侨眷下列合 法权益之一的,只要归侨、侨眷能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经县(区)以上侨务办公 室审核后,可给予认证。 1、保护归侨回国定居安置权益的; 2、归侨、侨眷参政权益的; 3、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社团的活动和财产权益的; 4、政府对农场的扶持; 5、保护归侨、侨眷侨汇收入及兴办侨属个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 6、保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所有权的; 7、对“三好学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长学、自费 出国留学和就业照顾的; 8、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权益的; 9、归侨、侨眷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住房待遇权益的; 10、为维护归侨、侨眷权益法律责任的; 11、保护其他某种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 在《实施办法》颁布以前,中央及省已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属于“三侨子女” 升学和毕业分配照顾,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身份认证以及归难侨重新 调整安置,需要侨务部门给予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并统一印制证明表格的(如 《广东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证明书》、《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 港、澳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国外或内地的眷属身份证明信》、《广东省归 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高校毕业分配照顾证明书》及《广东省农场归侨、 难侨重新调整安置证明》),依按国家教委留[1990]014号、国务院侨办等部门下 发的(83)侨政会字第008号、(83)侨教会字第012号、(83)侨教会字第013号及省 人民政府粤府[1992]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认证办理。 二、确认归侨、侨眷身份需要备的证件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归侨、侨眷 身份需要确认的,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需持所在工 作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需持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档案记录或户 籍登记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所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确认 手续。 三、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机关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确认归侨、侨眷 身份的行政机关,所开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具有行政效力。除在广州地区地 中央和省属各部门、单位,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认证之外,其余均按归侨、侨眷所 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认证。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要求按照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办理。 四、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司程序 归侨、侨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出具亲属关系 证明,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归侨、侨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有关证明材料齐备,要求在行政区域内的县(区)以上侨务办公室出具或不 予答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复议。有 行政复议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侨务办公室应依法受理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 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归侨、侨眷申请确认身份,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经办部门应 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建议其重新办理。各级侨办对隐瞒虚报或伪造证件 者,应拒绝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对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通报批评, 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的格式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工作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全省统一使用 由省侨办印制的《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见附件,略),审核签发证明的 侨办办公室要在证明书上及存根与证明书交接处中间部位加盖公章,以备核对,并将归侨、侨眷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证明书存根一并立卷归档,妥善 保管,以备查询。证明书只使用一次有效,由归侨、侨眷将证明书交给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归档存查。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