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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参政议政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会参政议政课题的组织和实施机制,使课题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发挥我会整体合力和党员的群体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的参政议政工作大局,切实提高参政议政课题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委会参政议政工作由省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参委会”)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省委会机关参政议政处负责贯彻实施省参委会的各项决定,处理日常工作,指导省以下地方组织开展参政议政工作,做好服务。
  第三条 省参委会参政议政课题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参政党参政议政工作的发展规律,更好地围绕国家建设和政府决策献计出力,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全面促进我会参政议政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课题组织和选题
  第四条 参政议政课题主要分为三类:
  1、重点课题――由省参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完成的课题。这类课题一般由省参委会下属的专业小组承办(包括筹备、调研和形成成果等),具体的课题组织工作由机关参政议政处负责。
  2、招标课题――由省参委会面向全省各级组织及党员公开招标,中标者于中标后独立完成课题研究,分别提交课题成果和提案的课题。
  3、自荐课题――由党员自行研究完成后,将课题成果和提案推荐给省参委会评审挑选后使用的课题。
  第五条 省参委会课题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顺应社会的总体发展趋势,确定参政议政工作的总体方向和课题研究方向。
  第六条 省参委会按照年度的工作计划提出《参政议政课题参考目录》(下称《目录》),通报全省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目录》发布时间一般为第一季度末。
  第七条 重点课题,由省参委会下属各专业小组根据实情需求,结合自身专业优势,经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备选课题。
  第八条 招标课题,是由全省各级组织和党员中有投标意向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目录》为参考,自行准备的投标课题。
  第九条 自荐课题,由党员按照自身特点自行选题。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十条 重点课题由各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后提出,经省参委会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重点课题的数量以及题目,报省委会主委会议予以立项,并由省参委会会议拟定各重点课题组的组长和主题专家。
第十一条 招标课题的发标和应标
  1、招标课题的具体投标时间由省参委会年度第一次会议决定,参政议政处负责具体工作。
  2、由参政议政处向全省各级组织和党员发出课题招标通知书,并附发参政议政课题参考题目和课题申报书范本。
  3、招标课题的应标条件
  (1)应标者是本党各级组织或者党员;
  (2)课题组负责人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致公党的工作;
  (3)课题组成员在该课题涉及的领域有较好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较强;
  (4)课题组负责人必须负起组织、指导课题研究工作的责任;
  (5)课题组具备按时按质完成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
  4、 招标课题应标者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参政议政课题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并在有效时限内送达参政议政处。
  第十二条 审标
  1、招标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省参委会成立招标课题评审组,专门负责招标课题的评审工作。
  2、招标课题评审种类
  立项:课题意义重大,成果预见性强,具有现实意义和可实现性。
  联合立项:基层组织申报的课题内容相近或与省委会重点课题相近。
  不立项:课题研究可实现性不大或者预期成果难以预测的,不予立项。课题成果出来后,可作为自荐课题上报。
  3、招标课题评标审查内容
  (1)选题以及调研方向
  (2)课题调研现状以及发展方向
  (3)课题调研意义
  (4)课题调研主要内容以及准备解决哪些难题
  (5)课题调研思路、方法以及调研方案(包括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等)
  (6)调研工作前期调研基础及资料准备情况
  (7)调研计划(包括调研内容、调研地点、调研报告的完成时间)
  (8)课题组成员(构成、水平、影响力)
  (9)成果影响力的预测
  4、招标课题评标原则
  (1)同一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内中标课题不能超过二个。
  (2)与省政协正在办理的重点课题雷同的,不再中标。
  (3)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单位同时申报的课题,将其列入省委会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工作由省委会参政议政处组织实施,原申报课题作为联合立项。
  (4)招标课题中标后因质量原因未被采用(包括大会发言、书面发言、团体提案、个人提案、高层座谈会材料)的,承标人次年停止应标一年。
  (5)被撤销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取消投标资格两年。
  5、文件审查。参政议政处按本办法本条3、4项要求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初评。
  6、初评。参政议政处将具备初评条件的课题申报书进行分析归类,提交分委员会评审。
  7、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课题申请书,先由参政议政处介绍情况,评审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后,按照评标原则确定中标课题、中标单位、资助金额、课题负责人和课题联系人,并报送省委会主委会议。
  第十三条 省委会主委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课题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对批准立项的招标课题,由参政议政处向招标课题负责人发出《参政议政招标课题立项通知书》,与其签订《参政议政课题合同》,正式同意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在签订《参政议政课题合同》后,省参委会召集课题中标人会议,进行动员。
  第十五条 立项后的招标课题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如确需调整,应及早向省参委会提出申请和具体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课题的补贴和奖励
  第十六条 招标课题的补贴以辅助开展调研和精神鼓励为出发点,不按实际支出支付。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的调研支出,由参政议政处依照有关财务文件规定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立项课题后,给予一定的补贴;联合立项的课题,补贴由联合立项的中标人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 课题成果被采用后,包括被作为大会发言、书面发言、团体提案、个人提案、高层座谈会材料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自荐课题的研究,省委会不事先支付,如成果经评审后采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课题的补贴和奖励,按照《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参政议政和信息工作的补贴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课题的中期管理工作由参政议政处负责,包括课题研究的准备工作(如资料收集、组织课题组、课题组碰头会议等)、联络安排调研活动、研究资料的整理等。重点课题的研究过程要贯彻规范管理原则,确保调研过程中的组织、人员、经费、进度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参委会的领导每年最少负责一个重点课题,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至两个课题的调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招标课题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要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进行到中期应向省委会参政议政处通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同时,参政议政处也对招标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五条 每一立项的招标课题安排一名课题和质量联系人,由评审组指定专家负责联系、跟进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的进度和质量,课题负责人应主动与联系人沟通,提高课题成果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课题中标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省参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研究工作,要延期;
  6、中途中止课题研究;
  7、放弃课题研究;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参委会撤销中标项目:
  1、研究课题有违背基本原则的内容;
  2、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3、剽窃他人成果;
  4、逾期不提交成果,又未经批准延期,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六章 课题成果评审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课题调研成果的质量,所有课题都须经过验收、初评、终评后方予以结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单位(个人)要将最终课题成果按《参政议政课题合同》协定按时报参政议政处。
  第三十条 参政议政处在核收完毕后,将课题成果寄送课题联系人进行初评。
  第三十一条 课题联系人在经过认真审阅后,提出成果的初评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参政议政处。
  第三十二条 参政议政处将课题联系人的初评意见登记在案,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由课题组自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招标课题成果由参政议政处统一汇总后,提交招标课题评审组初审。评审组成员由参委会部分人员组成,评审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量化指标,对其从多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对每项成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参委会提交初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省参委会对评审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作出终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参政议政处对课题成果进行核收,最终成果须符合立项预期目标。参政议政处汇总重点课题成果和符合条件的招标课题成果,提交省参委会会议,由参委会委员依据评估体系对课题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成果的使用方案,报主委会议。
  第三十五条 参政议政处每年度对课题成果的采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省参委会对课题成果有使用权。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省参委会将每年的参政议政成果以及各级组织参政议政成果汇总编印成册,留档存阅。
  第三十八条 省参委会定期召开参政议政工作会议,依照《参政议政课题和信息工作表彰奖励办法》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课题组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参委会研究处置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