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闫小培,致公党员、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贾红卫反映:
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包括从事制造、外贸销售的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制造、出口企业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难关。具体而言,该举措一是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壮大,使之在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战中更具竞争力。大部分企业在面临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时,不知道怎样或没有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干脆放弃参与国际贸易诉讼,停止向贸易措施发起国的产品出口。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小型企业应诉资金匮乏的障碍,助其应对国际贸易诉讼,从而争取到更大范围的产品出口权利。二是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之从直接的“政府补贴”转为“指导法律援助基金的建设与管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应重在指导企业不断健康发展,这比单纯地给予财政资助要行之有效得多,也可避免给出口企业留下“政府补贴”的印记。三是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包括国内知识产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法律援助基金”无疑是企业应对这些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
为此,建议:
1、多元投入,解决涉外法律基金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方共同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基金可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和行业协会,部分来源于各大中小型制造、出口企业,“取之企业,还于企业”。具体而言,法律援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出资;政府以外人士捐助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基金运作所得的收入;企业从法律援助基金中所得收益的回报等等。
2、完善涉外法律援助基金设立形式,推动专业化管理。涉外法律援助基金可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专项风险投资基金设立,但一定由专家进行管理,使之合理、恰当地用于支持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诉讼,应对国际贸易壁垒。这些专家可以包括从事涉外领域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在国际贸易争端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政府官员以及资深外籍人士等等。可以采用行业推荐、专家自荐,择优录用的方式遴选。
3、建立国家、集体、企业三方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世界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采取贸易保护手段后,由有需要的中小型企业提出申请,并由专门管理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专家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评估,进而对符合基金发放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资金,助其顺利完成国际贸易诉讼或应对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在获得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中小企业产品继续成功出口后,“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基金维护费用,以使得基金得以维系,造福于更多的深圳中小型企业。此外,还可以拿出部分基金,聘请专家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法律培训,帮助让更多的中小型出口企业了解并自觉遵守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从容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国际贸易壁垒。
4、选聘涉外法律援助机构。涉外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是落实在企业面对国际贸易诉讼或其他贸易纠纷时,发放法律援助基金聘请专业人士帮助企业解决团队。因此,应当组建一支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团队。该团队可以由管理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专家或涉案中小企业推荐,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评选出若干家涉外法律援助预选供应商,当中小企业的申请得到通过并同意发放法律援助资金时,可以从预选供应商中选出争端解决人选,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
5、加强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监督。为使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应当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监督机制,除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及治理结构外,还同时有效运用政府、企业、公众媒体及独立第三方等主体进行全面监督,使法律援助基金的实用真正能落到实处。